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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 22 號)第七條的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材料范圍的規定,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行政審批事項時必須先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不做可以嗎?會帶來什么問題?
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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